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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144号)精神,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牧区任教,逐步优化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结构,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强农村牧区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招聘名额
(一)实施范围
“特岗计划”实施的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纳入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以下的农村牧区学校。
(二)招聘名额
按照国家下达我区计划数,2019年我区拟招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120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2。
三、实施的原则和要求
(一)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特岗计划”必须是在各旗县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设岗旗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且能确保3年内通过现有教师空编或自然减员腾出的教师空编,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全部解决编制。
(二)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规划相结合。各盟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人员编制情况、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地域、学科、学段及教师学历、年龄、素质等因素,总体规划,科学配置,要按照紧缺学科优先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的设置要以旗县为单位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1所学校原则安排“特岗教师”不少于2人。
(三)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优先满足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满足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向本地生源倾斜。
(四)“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的旗县,今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充新教师,特别是乡村学校补充新教师,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乡村教师计划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通过“特岗计划”或盟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或乡村学校教师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新教师补充机制。
四、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区内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内蒙古生源。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和参加并完成“国培计划”置换脱产顶岗实习的或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岗的“特岗教师”或国家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不得报考。
(二)招聘条件
1.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8周岁(自1991年5月1日以后出生,含5月1日)。
2.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得报考);近三年毕业(2017年及
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报考小学“特岗教师”岗位。
3.专业要求。所学专业应与报考岗位学科一致。
4.教师资格证书要求。报考者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须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5.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6.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胜任招聘岗位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7.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农村牧区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本文链接:http://tongliao.huatu.com/2019/0411/1563293.html
(编辑:li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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